随着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现在国内很多连锁企业都已经发展成为遍及国内多个区域的跨区域性,甚至全国性连锁企业。如何加强跨区域连锁机构的管理与控制,也逐渐成为困扰这些连锁企业的重要问题。从目前而言,垂直型区域管理体制与水平型区域协调机制则是当前对于众多分布不同区域的连锁经营机构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就目前而言,垂直型区域管理体系是目前国内很多大型连锁企业的主要管理体制,他们往往以省,或者市等基本区域为单位,通过区域性总代理商或者区域性管理中枢来协调该区域的众多连锁机构的关系,并由其负责管理或服务于同一区域内的众多连锁机构。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通过这样的手段,特许企业可以把本企业的众多特许人分为不同层次的代理商,授予上一级代理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授权其在该区域进行招商工作,由其负责发展低级代理商,或者说基层受许人,并对其实施必要的管理,进而为其提供原料的配送,培训等相关服务。不同级别的代理商之间的内部交易也可以为区域总代理商提供一定的利润。这样,也就形成了层级清晰的经营管理体制。在这种机制下,连锁企业往往只要选好一个合格的区域代理商就可以通过足够的放权来占有整个区域的市场,从而降低了自身经营管理的压力,推动本企业的市场开拓的顺利进行。
当然,为了加强对于各地的连锁机构的控制力度,尤其是对于主要推行自营连锁业务的连锁企业而言,他们更趋向于利用自身资源在特定区域设立区域管理中心,进而利用其在该市场中实施市场扩张策略,如通过大区管理体制,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不同的市场大区,成立专门的大区管理中心,同时通过较大程度的放权,由其负责对该大区的所有连锁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管理。
当然,对于一些拥有较多的连锁机构,而且上下游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易或服务相对频繁的连锁经营体系来说,上述的垂直型区域管理方式可以降低该连锁企业的管理压力,他们只要负责从总体上协调几个大的区域代理商或区域管理中心的关系,并通过较大的放权机制,而把对于一线的经营代理权的发放以及经营单位的管理的权限全部下放给区域代理商。与此同时,区域代理商由于贴近市场,也可以较为迅捷地对各连锁经营机构的需要作出反应,进而在本区域内开展统一的营销策略,从而提高该连锁机构对于市场的反应速度,提高本区域所有连锁机构的市场业绩。
但是对于国内一些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的连锁企业来说,由于其目前市场的代理机构数量仍然不多,管理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如果不能选择到一个真正有能力的区域代理商,或者如果该区域代理出于私心,希望垄断该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权的话,可能会影响其市场的开拓,反而限制了本公司的发展。因此,目前很多连锁企业在实施对于区域连锁机构的管理仍然采用常规的职能制,在企业内部根据其具体的职能划分不同部门,并由各个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各地的连锁机构实施管理。这种制度固然保证了公司能够对各连锁机构的业务要求作出及时,专业的指导与管理,但是由于令出多门,缺乏统一的领导,一但面临复杂的,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业务时,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效率难以得到保证,反正会影响对于各地的连锁机构的管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组建一个不同于上述的垂直区域管理体系的,由多个本地区连锁机构所组成的水平型的区域协调机制,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所谓水平型的区域协调机制其实是当盟主在一个区域成功发展多家连锁机构后,由盟主来协调组织其多个本地区的连锁机构进行合作的管理机制。通过水平型区域协调机制,同一区域的多个连锁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统一的市场营销活动,在业务开展和市场分配方面进行互助与协作,从而在该区域树立该连锁品牌的统一的市场形象,利用团队协作的合力,来推动该连锁企业在本地区的业务的开展,增强其市场影响力。
水平的区域协调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发挥现有连锁机构的合力,帮助盟主了解当地市场状况,从而加强其市场开拓与业务管理方面的针对性。如果能够存在一个运行良好的水平型区域协调机制,那么如果在该地区再有其它的投资者希望购买特许权,来加入该企业的连锁体系的时候,盟主就可以通过区域协调机制下的各连锁机构去了解当地的市场是否还能容纳新的加盟商的参加,并帮助新的投资者合理的选址,避免由于距离已有连锁机构距离过近,而使得新的连锁机构对已有连锁机构的业务造成较大的冲击。
如果在同一个区域的不同的连锁机构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或者市场营销策略,不但会影响彼此之间的有序竞争,影响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且往往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在当地的整体的形象。因此,作为连锁企业如果能够鼓励同一地区的不同连锁机构之间的有序合作,推行统一的市场营销策略,反而能够提高其营销活动对于各连锁机构的业务的提高的促进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结局。
当然,与垂直型区域管理制度中,区域总代理对于下属各代理商的严密的管理模式不同,水平型的区域协调机制中,同一地区不同连锁机构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由于彼此之间不具有产权上的所有性,也不具有管理权限上的归属性,彼此之间的协作只能通过类似于君子协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在这样的区域协调机构中,作为盟主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违反区域协调机制的相关协议的连锁机构采取一定的制裁,从而维系这样的区域协调机制的顺利运行。
水平型区域协调机制中,盟主对于区域协调机制中各连锁企业的监督与协调作用还可以彻底的杜绝这些连锁企业之间的私念,从而维持企业的整体利益。如果在水平型区域协调机制中,如果选择像垂直型区域管理体制中对于区域总代理那样实施较大程度的放权的话,那么出于个体的私念,为了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现有的连锁机构可能会阻止新的投资者的加盟,或者通过一些不正当的市场营销策略,从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从这些方面考虑,该连锁企业必须主持或者监督各区域协调机制的运行,从而维持企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从目前而言,垂直型区域管理体制与水平型区域协调机制应该是国内现有连锁企业实现对于各连锁机构有效管理的合理手段,当然,对于市场影响力较大,经营网点较多的大型连锁企业来说,选择垂直型区域管理机制相对合适,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经营网站尚且不多的小型连锁企业来说,鼓励现有区域性的连锁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的建立,也将有利于本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各个企业,也不必完全拘泥于这样的惯例,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具体的市场特点,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管理体制。
摘自:连锁时代,本文地址:http://www.3216.com/pan/ANLI24.asp?id=25